(1)更换新版资质证书,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2)开展消防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3)实行消防工程铭牌制度,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4)提倡公平、公开、合理的有序竞争,严禁冒用公安部门、消防局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5)杜绝挂靠、出借资质证书行为,不准擅自超资质承接消防工程;
(6)加强对检测单位检测业务管理,禁止检测单位自行设立分支机构,不准以任何分支机构名义随意洽谈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