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区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²;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房间,也可划分为一个探测区域。
红外光束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器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m-100m 之间。
这是探测区域划分的基本依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也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①相邻房间不超过 5 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²的,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②相邻房间不超过 10 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²,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①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②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③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④建筑物闷顶、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