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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消防条例》审查通过即将出台
更新时间:2011-12-02 点击次数 :821 分享到: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各类火灾隐患也随之而来。3月23日,《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特别对高层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的性能作出明确规定。

    高层工地要有临时消防设施

    记者看到,条例将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相关单位,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作为规范重点。

    根据条例,高层建筑施工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相关费用必须包含在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

    单位不用合格材料最高罚5万

    由于近两年来发生的大火,多与建筑物外墙的保温材料有关,如上海高层大火。因此,条例三十二条明确:“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发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夹芯板”。

    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条例也明确要求“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难燃、不燃或者阻燃性能等级,不得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一旦违反规定,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上4层以上不得设娱乐场所

    记者发现,条例还对燃料的使用作出硬性规定,“不得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地下建筑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液体做燃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并建立台账”。

    同时,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4层及以上楼层,都不得新设公共娱乐场所。如果是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开设的,应当逐步搬出。
    未竣工建筑内不能设集体宿舍

    很多住在员工集体宿舍的员工,往往消防意识淡薄。为了更好地防止事故发生,条例也从源头对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进行了多项明确要求:“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3级以下的建筑,不得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场所”。“生产、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和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外,如果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须设有独立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

    隧道应急通道要设明显标志

    一般来说,隧道由于相对封闭,很多人并不熟悉隧道内如何逃生,一旦发生火灾往往更容易引发恐慌。记者看到,条例要求,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同时,隧道内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运输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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