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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政府发文《关于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5-26 点击次数 :1046 分享到:

    《通知》明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市公安消防大队是消火栓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规划、财政、水务、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其中,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和海东开发管委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作;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负责建设和维护保养;各乡(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由各乡(镇)负责。

    《通知》要求:一是要按照“新的不欠账,老的逐年还”的原则,加快消火栓建设步伐。消火栓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经费要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工程进行论证立项时,由住建部门负责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使消火栓与道路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一步到位。二是住建部门要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尽快解决”的要求,制定消火栓补建计划,由城市供水企业组织实施,解决城区消火栓数量不足问题;各乡(镇)要将农村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三是各乡镇、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消火栓的管理制度,每年要对区域内所有的消火栓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以便于使用和管理。四是公安消防部门、供水企业及管养单位要经常检查消火栓所处位置的标志是否损坏、失落,井盖是否丢失,对损坏、漏水的消火栓要及时进行修理和恢复。五是财政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涉及的维护保养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六是在城区改造、道路拓宽和其他建筑施工时,必须先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如有直接影响到灭火救援使用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通知》强调:市政消火栓是涉及消防安全的主要基础设施,因消火栓损坏、缺失,导致延误救火,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事故经常发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灭火供水,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全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安全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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