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加强大型集贸市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30705
【实施日期】19930705
【正 文】公通字[1993]60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大型集贸市场、商业城、商业 街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字[199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5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万寿宫商城发生特大火灾,一幢商店与住宅一体的八层楼倒塌,烧毁、烧 损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一百二十三户居民的家庭财产和七千多平方米商场内的大批物资付之一炬,给南昌 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这起特大火灾反映出多方面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设计部门没有正确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施工主管部门在施工中随意更改设计要求,降低了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够主动,不够得力;投入使用后,商城主管部门 不重视消防安全,防火工作十分薄弱长期无人负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多次对其进行防火检查,并2次发出火 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但仍未能引起商城主管部门重视,火险隐患严重,没有及时整改。目前,各地不断兴建、 扩建的一些大型集贸市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公共场所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火灾隐患问题。为了防止类似南 昌万寿宫商城特大火灾事故的再度发生,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正 确处理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经济建设、繁荣市场的关系,认真加强、落实大型集贸市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公共 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会同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的规定,对大型集贸市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公共场所,特别是对经营服装、农副产品、油料和化工产 品等易燃商品的场所,在建筑耐火等级、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等方面进行一次“对 号入座”的集中检查治理。凡对不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各地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
二、各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大型集贸市场、商 业城、商业街等公共场所要积极主动地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审核。在建审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 想办法解决,不能不了了之。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请示汇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 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积 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各地要对消 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疏散通道、“119”火灾报警电话等加强检查落实,确保完好畅通,提高城市防御 火灾的能力。
三、要切实加强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使火险隐患整改落到实处。要紧紧抓住预防火灾这个中心环节,各 地公安机关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但要及时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更重要的是在整改上下功夫,积极主动 地想办法,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使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切实有力地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建立 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群众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和落实操作性强的防火办 法以及扑灭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水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切实加强管理。
四、要切实加强执勤备战工作,做好扑灭火灾的充分准备。各地要对执勤、训练、重点单位灭火预案等工 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已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都要及时制定灭火预案,并进行实际演练。要积极配备必 要的空气呼吸器、防火隔热服等个人防护装备。要确保消防车等各种消防器材的完好性,能及时出动和使用。 以上各项,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