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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对消防线缆的选用原则
更新时间:2012-04-28 点击次数 :749 分享到:

   (1)国内消防配电线缆的选择原则
       目前国家有关规范对消防配电线缆选择的规定有:a.《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994的第7.0.1条,“对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响波及火灾的电缆密集场所,应有适当的阻火分隔,并按工程重要性、火灾几率及其特点和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实施阻燃防护或阻止延燃。(2)选用具有难燃性的电缆。(3)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缆。……”。b.《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的第24.8.2条,“超高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回路,宜采用耐火型电缆。一类高、低层建筑内的电力、照明、自控等线路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但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回路,有条件时可采用耐火型电缆或采用其他防火措施以达耐火配线要求。二类高、低层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宜采用阻燃型电线和电缆。……”。以上国家对消防配电线缆选择的规定中,《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仅在定性上作出了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用词允许稍有选择,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使得消防配电线缆的选用较为混乱,设计人员设计时随意性很大。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同时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见表1。

表1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 

序号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保证供电时间(min)
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
2
人工报警器
≥10
3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10
4
消防栓、消防泵及自动喷水系统
>60
5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30
6
CO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60
7
卤代烷灭火系统
≥30
8
排烟设备
>60
9
火灾广播
≥20
10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20
11
火灾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60
12
避难层备用照明
>60
13
消防电梯
>60
14
直升停机坪照明
>60

注:①表中所列连续供电时间是最低标准,有条件时应尽量延长;②对于超高层建筑,序号中的3、4、8、10、13等项,尚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2)国外标准对消防配电线缆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定高度大于18m的大楼内,应提供在满载情况下能工作2h的应急电源,报警和通信系统用电缆应能直接经受火灾袭击1h;医院、护理病房等,其应急电源能自动供电1h,其它所有建筑物的应急电源能自动供电30min;澳大利亚AS2293标准要求应急撤离照明主馈线和分支馈线电缆运行2h,而最后的分支电路要达到15min等。
IEC于2004年提出了有关应急电源的新提案,文件提出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达到:会议室(厅)、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营业区、饭店、旅馆、高层建筑、学校为3h;有围墙停车场(库)、办公疏散通道为1h;高危险工作区应按有人存在的时间连续供电。文件提出有关其它消防设备的连续供电时间应达到:消防各水泵12h;消防电梯8h;警报装置及通风排烟设施3h。目前该文件还未获通过,但可看出IEC标准对消防各设施的连续供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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