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显示盘又称楼层显示盘或重复显示器。那火灾显示盘有哪些功能呢?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火灾显示盘应具有下列功能:
3.2.1.1 火灾显示盘只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信号,不应给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其他探测部件供电。
3.2.1.2 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3.2.1.3 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火灾显示盘应能在100s 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a) 主电源断电;
b)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c)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障火灾显示盘正常工作。
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并有消音指示,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出之前应保持;故障期间,如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显示盘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2.1.4 火灾显示盘(可通过控制器)应能对其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3.2.1.5 火灾显示盘的操作功能应能按表1 的规定划分级别。
Ⅰ级 允许每个人操作的功能;
Ⅱ级 允许专门人员操作的功能
3.2.1.6 对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应具有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火灾显示盘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火灾显示盘在最大负载条件下(所有部位均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连续工作4h。
3.2.1.7 火灾显示盘对于接收火灾报警输入信号的延时应不超过3s。
3.2.1.8 有计时装置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其日记时误差不超过3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