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1.3
2、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1.8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4.4
4、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2
5、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8.4.1-7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1.0.4
7、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