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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14-07-07 点击次数 :1219 分享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辐射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以及《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跨国河流污染造成国际纠纷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问题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区境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包括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污染事故);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在矿产资源开采中造成生态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等。核与辐射事故引起的涉及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执行;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召开会议协调、指导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从其规定或决定。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6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预测和判断

阿勒泰地区虽未发生污染事故,但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境内有额尔齐斯河和乌伦古河两大水系,其中额尔齐斯河是流经我地区的一条国际河流,经富蕴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福海县,流入哈萨克斯坦;乌伦古河源于青河县境内,流经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目前,两河流域环境污染隐患主要来自两河流域周边污染源,特别是建立在两河流域附近的矿山企业及建材企业存在较多污染隐患。如果发生污染事故或人为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可能对河流水质造成影响,对群众生产、人畜生活饮用水源造成危害。二是人为破坏因素增大环境事故隐患。目前,非法采金挖矿和非法乱采中草药活动仍然屡禁不止,加之旅游开发过程中人类活动引发的生态环境破坏与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三是自然灾害增大环境安全隐患。矿山企业尾矿库大部分在额尔齐斯河、乌伦古河上游支流,各库区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洪水期一旦出现垮坝,必将对河流造成污染。四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突发事故造成的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可能对周边土壤、水源、植被及人群造成直接影响。五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六是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因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放射源泄露、丢失等引起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由于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处置难度大,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组织体系

成立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及协调,根据行署的授权做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并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行署分管领导任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行署对口副秘书长、地区环保局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地委宣传部、行署办公室、地区环保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和信息管理委员会、地区公安局、武警阿勒泰消防支队、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交通局、地区水利局、地区卫生局、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区林业局、地区气象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旅游局、农十师环保局负责同志担任。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具体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络员,根据需要参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中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的请求;

(3)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审核发布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在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地委宣传部: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行署办公室:履行职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地区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分析判断扩散趋势,划定危险区,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收集信息,分析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评估。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环境事件应急有关救援物资的规划和储备工作。

地区商务局:组织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地区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等工作,加强隔离区的警戒,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确保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顺利进入指定工作区域。同时,组织开展环境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武警阿勒泰消防支队:实施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对现场进行洗消、堵漏,消除污染源。

地区民政局:配合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地区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的审核、资金安排及应急拨款工作。

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救援工作的道路保通和应急通道畅通。

地区水利局:组织水利专家参与解决相关水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污染水域的水量调度工作。

地区卫生局: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配合做好事故隔离措施,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地区旅游局:做好旅游景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应急工作,负责或指导事发地旅游部门做好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剧毒化学品泄漏造成的伤亡事故)中安全生产责任查处,配合开展应急救援。

地区林业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生态保护工作。

地区气象局:获取事故现场气象数据,以及大气污染浓度扩散预测和评估,向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气象服务。

农十师环保局:配合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采取信息收集、现场调查、监测等措施,并提出对策建议。

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防化、生态、环境评估、水利水文、气象、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参与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和科学依据。

2.2.3 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

(1)贯彻落实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指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协调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出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的建议;

(3)向自治区环保厅、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采访;

(5)草拟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报告;

(6)完成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事故处置所需的各类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工作

3.1.1 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网络、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全疆统一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69)。

3.1.2 开展污染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库。地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普查,掌握全地区环境污染源的生产、种类及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区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1.3 开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指导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区环保局负责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急预案的审核。

3.2 预防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己经发生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地区行政公署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地区环境应急监测网站履行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加强事件发展动态报告,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迅速控制污染现场。

(6)针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污染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控制污染源,中止各种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1 预警支持系统。完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

3.2.2 建设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监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2.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推动环境安全的信息化建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地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调和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地区行署请求。

4.2.2 Ⅱ级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地县(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地区行署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根据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规定,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Ⅱ级响应,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8)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采取其它重大行动。

4.2.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参照Ⅱ级响应程序,事发地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在地区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地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行署及地区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处置妥当后,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向行署、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保局、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采取有关措施,防范事件等级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减少事故损失。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行署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6 应急监测

地区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加强随时监测。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照地区行署的指示,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兵团及军队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必要时,地区行署及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Ⅰ级环境安全事件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终止;Ⅱ级环境安全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Ⅲ级环境安全事件由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Ⅳ级环境安全事件由地区行署或行署授权县(市)民政府批准终止。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行署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经地区行署审核,15天内将总结报自治区环保厅。

(3)应急过程评价。由地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事件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地区环保局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地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指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和资金申请,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5.2 装备保障

各级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察、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各类应急交通、信息、监察、监测仪器等装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

5.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预警系统,设立专门的应急报警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有关应急单位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地、县(市)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机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了解和掌握各地企业基本情况,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组织、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的环境事件应急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完善环境事件应急数据库,建立专业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地区环境监测站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护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有能力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门人才。

5.6.3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建立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应急能力评价机制。地区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地区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两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井喷事件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地区行署批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地区行署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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