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注意: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二、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