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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举措》10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2-08-28 点击次数 :698 分享到:

  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云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以下简称《举措》)。

  《举措》共16条,包含7个方面的内容,涉及窗口服务、出入境、治安、刑侦、交警、边防、消防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工作。

  关于窗口服务,《举措》规定,全省公安机关窗口服务部门要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工作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警号、职责等基本信息,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开设置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或评价信箱。结合自身特点,今年内推出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网上服务、上门服务4项举措。

  关于户籍管理,《举措》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县(市、区)内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受理、现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区)外的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时限办结的户口迁移,可视情况顺延,但办结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返乡农民工、高考学生急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从受理制证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证件。

  关于交通管理,《举措》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第一,当事人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就证据公开、法律文书送达、损害赔偿调解等事项,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约处理时间。预约后,当事人如有特殊事由需要变更时间的,应当在约定时间的1天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约定时间。第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车辆。第三,运输企业专用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只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车辆送检合格证明,不再上线检测。其他检验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消防管理,《举措》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除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情形外,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下列时限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验收意见。

  《举措》还规定,全省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由受理机关或部门负责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回告处理情况。

  《举措》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督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抽检抽查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抽检抽查和跟踪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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