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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防条例》获批准实施,重点乡镇设立专职消防队
更新时间:2012-05-03 点击次数 :669 分享到:

  《合肥市消防条例》在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得批准。为解决目前消防力量无法满足火灾扑救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合肥市的全国重点镇和安徽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纳入市、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该条例还对学校、医院等特殊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作出了要求。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公众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条例还规定,在建筑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尤其是针对在建设施工中普遍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送检。同时,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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