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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正式实施《河北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1-12-02 点击次数 :940 分享到:

    4月1日,《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3月31日,记者从张家口市消防支队了解到,自4月1日起,《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消防部门介绍,该规定主要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同时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要求和资金保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据了解,按照《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工作场地,室外集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鼓励使用安全控制、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消防设施,对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同时,《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以及违法从事相关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此外,《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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