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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探消防独立感烟火灾探测器,为您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更新时间:2016-08-14 点击次数 :1159 分享到:

     2015年11月2日,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28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感烟报警器”)作用,提高居住、养老等场所的抗御火灾能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重要作用
  据统计,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我区住宅、宿舍等居住场所和养老院、“三合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等场所发生火灾17102起,死亡145人,受伤52人,直接财产损失7973.9万元,分别占同期总数的35.3%、78.4%、35.4%和19.2%,“小火亡人”事故多发,在城乡居民住宅中尤为突出,已成为影响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因素。火灾中大多数遇难人员是由于发现火情迟缓、错失疏散逃生的最佳时间,吸入有毒烟气而中毒死亡的。国内外实践证明,独立感烟报警器在火灾初期能起到早发现、早报警、早疏散作用,能有效发挥火灾防控作用,减少各类居住场所的火灾伤亡。
  二、明确重点应用场所和安装部位
  (一)重点应用场所。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要求》(GA703-2007)等标准已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住宅和“三合一”场所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提出了要求。各地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火灾防控实际,鼓励和引导扩大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应用范围,除已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建筑外,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幼儿园等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建筑,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社区居民活动场所,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宜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鼓励在其他居民住宅内安装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
  (二)重点安装部位。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安装部位,应当包括上述建筑和场所内的公共活动区域,居住建筑的卧室等休息用房,起居室、客厅,厨房、餐厅,内走道,每层疏散楼梯上部,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房间和部位。

  三、严格技术要求和维护管理
  (一)严格产品选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其产品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GB205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单位可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独立感烟报警器产品信息。
  (二)确保技术性能。为提高可靠性,应当优先选用光电型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厨房内可配合安装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独立感烟报警器应安装在房间顶棚靠近中央的位置,远离墙角等空气对流不畅的位置。对于有听觉、视觉障碍等特殊人群居住活动的场所,宜在床铺设置振动提醒器,在卧室门口安装频闪灯光或语音报警器。住宅内安装多个独立感烟报警器时,任何一个报警器动作后,其他报警器宜同时发出警报。在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相对集中的区域,可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向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和监护人、管理人员发送短信等提示信息。
  (三)正确维护管理。独立感烟报警器使用电池供电时,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选用自放电率低、放电电压平缓的电池,并定期更换。住户或监护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定期对独立感烟报警器进行检查和功能测试,及时纠正整改表面污损、擅自移位、中断供电等不安全行为,更换损坏的产品。对于经常出现误报警的独立感烟报警器,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维护更换,防止产生麻痹心理。要积极动员消防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提高报警器的正常工作率,确保切实发挥作用。

  四、落实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使用独立感烟报警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讲话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地推广应用工作。2015年至2017年,全区力争分别安装0.5万、2万和2万个独立感烟报警器,具体任务分解见《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任务推进表》(附件1)。石河子市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上报经验做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提请政府将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推广安装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内容,督促位于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传统文化村落和三级及以下耐火等级的老旧居民住宅,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住建部门要积极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将独立感烟报警器的设置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公安机关要依法将独立感烟报警器的设置,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幼儿园、宿舍、出租屋、农家乐、小旅馆、地下居住空间等亡人火灾多发的场所,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民政部门、老龄办要督促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居民活动场所及居家养老、“空巢老人”、分散养老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残联要督促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其他残疾人居住、活动建筑,推广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
  (三)拓展资金渠道。各地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将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养老、助残等项目,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免费安装、维护。自治区保监局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出台政策性文件,鼓励保险公司科学定价,促进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对在其场所已安装独立感烟报警器的投保人可适当下浮保费,引导各类单位、企业自主安装。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15〕136号),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老年人、儿童场所采购安装;住建部门要依据《自治区消防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老旧小区应急维修基金等为“空巢老人”、特困人员等人群住宅、社区居民活动场所进行采购安装;残联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筹措专项资金,并引导公益组织投入资金,为残疾人服务机构免费安装、维护独立感烟报警器。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强针对性宣传引导,通过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宣传独立感烟报警器在减少火灾伤亡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宣传普及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方面的常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运用公益短片、宣传海报、微博微信等直观形象的手段,强化有关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位置、产品选型、电池更换等方面的知识。
各地要建立落实工作情况互通制度,做好信息汇总报送;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独立感烟报警器安装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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