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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更新时间:2012-05-15 点击次数 :768 分享到: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分类】公安
【颁布部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30301
【实施日期】19930301
【正 文】公通字[1993]21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来,我国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贸口岸不断涌现,涉外企业大量增加。由于消防工作滞 后,涉外火灾时有发生。1992年,全国涉外企业发生特大火灾31起,直接经济损失8492.4万元, 分别占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17.5%和30%。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及早改变,必将干扰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 进行。为了加强涉外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涉外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改革开放是党的基本路线的组成 部分,引进外资是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基本路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 涉外企业消防监督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密切注视消防形势的发展,加强调查研究,适时调整工 作部署,切实把涉外企业列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抓紧落实消防保卫措施,确保涉外企业的生产安 全。

二、积极参与总体规划,严格审核工程设计。各地公安机关要报请政府批准,参加开发区、保税区和边贸 口岸总体规划工作,将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总体规划,与其他公共设 施同步建设。对于开发区、保税区和边贸口岸内的生产布局,要从消防安全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遗留 重大隐患。对于引进外资兴建的各类工程,包括利用通用厂房开设的涉外企业,应当按照我国现行规范严格进 行防火设计审核。我国规范没有相应规定或者成套设计的,经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按照 国外规范进行审核,但须配套引进消防设施。

三、严格日常消防监督管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作风。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涉外企业的消防安全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一方面要增强并实际体现服务意识,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某些时限性强的事务,还应打破常 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无论是设计审核、整改隐患,还是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等,都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并符合法定程序。

四、多渠道发展消防警力,适应灭火战斗急需。在已建立公安消防队伍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将各类开发区 、保税区、边贸口岸及涉外企业列为重点,逐一制订灭火预案,并组织实地演练,提高灭火战斗能力。对目前 尚无公安消防队的开发区、保税区和边贸口岸,可报请政府批准,采取政府自筹或企业联建的办法,组建官办 或民办的合同制消防队,由公安机关派出领导、业务骨干,在公安机关的领导管理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 以上各点,请报告政府,并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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