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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消防条例》
更新时间:2011-12-02 点击次数 :841 分享到:

    6月27日上午,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在南京图书馆广场举行《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宣传贯彻月活动启动仪式,来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和志愿者等400多人参加了活动。据了解,这部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当天上午,市公安消防局印制1万册《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汇编》向参加活动的代表发放,并向市民展示了雷达生命探测仪等消防灭火救援器材。
    市公安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为期一个月的《条例》宣传贯彻时间里,200多名消防监督员将走进大街小巷向市民宣传《条例》相关内容,并讲解消防常识。
    据介绍,以前物业服务企业如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需要2/3业主委员的通过。而《条例》为此提供“绿色通道”,凡是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6类公共娱乐场所,若再建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将不能通过消防报审。而对于已经开设经营的场所,应当逐步搬出。电影院、足浴、足疗、棋牌、美容、美体、台球等场所不在《条例》规定的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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