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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1-12-02 点击次数 :865 分享到:

    近年来,高层建筑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崛起,在节省城市空间的同时也为消防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高层住宅“重建轻管”、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越发平凡,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深刻吸取“11.15”上海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石河子公安消防支队巧借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之风,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级领导反映高层建筑存在的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在分析研判当前高层建筑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的基础上,支队起草制定了《石河子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提请政府召开专题顺利通过了全区首个《石河子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从此石河子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规定》按照《消防法》确立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构建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房地产、建设、市政、工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依法严格审批,强化职能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完善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网络。
    《规定》通过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全面推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工作机制,督促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自身安全。
    《规定》强化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防控措施,就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强,并注意了突出地方特色。具体措施包括(一)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规定》要求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要求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按小区、楼栋号统一设置永久性标识;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纳入工程质量总体验收,并加强动态监管。(二)首次明确了高层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的资金保障。《规定》明确了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并就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较好的解决了新、老高层建筑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经费的问题及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的遗留问题)。(三)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规定》中明确了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明确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安排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建筑,可申请政府派遣公益性岗位,由安保公司统一培训、统一派遣、统一管理,使原有高层居住建筑居民的物业管理费用不致大幅上升。
    《规定》强调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措施,重点对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和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行为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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